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未經許可攜帶蝴蝶刀乙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蝴蝶刀一把,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敏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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