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元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秀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