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25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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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住花蓮市.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簡字第25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1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劉 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玖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應自民國(下同)95年8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彎花蓮地方法
院花蓮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