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玉小字第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玉小字第6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11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劉 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參
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應自民國(下同)99年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
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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