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94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70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二、本件所為請求之金額係如何而來?原告應補正提出請求金額
  計算書及其繕本。又被告非被保險人,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是
  否有誤?並請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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