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7號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訟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
白友桂 律師 張嘉真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被上訴人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乙○○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甲○○,嗣於民國97年5月29日變更為丙○○,則丙○○應即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