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8號上訴人乙0000000000被告甲0000000000兼上列二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000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9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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