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曄法官袁雪華法官黃明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曄法官袁雪華法官黃明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