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莊字第四九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四二號(起訴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年九月三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八月間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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