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2號之10號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書記官製作正本之日期應更正為「98年11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誤繕為98年11月13日,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