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9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85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日期及方式向被害人立捷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附表所示數額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自民國97年5月起至98年3月止,受雇於立捷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捷公司)擔任工程人員之職務,負責立捷公司○○○區○○○○○路安裝、維修及收取裝機費用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7年5月起至98年3月間,利用裝機收費之機會,將其業務上所收取之裝機、首期收視費共計新臺幣(下同)六萬一千二百九十五元,侵占入己,花用殆盡。嗣因立捷公司負責人甲○○發覺有異,核對帳目後,始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坦承全部犯行。
(二)證人即告訴人立捷公司負責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卡、侵占金額明細表各一紙。
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被告受雇於立捷公司,負責處理上開電視線路安裝、維修及收取裝機費用等事務,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
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雖先後有多次業務侵占犯行,然其係於密接之時、空,利用擔任同一職務之便而反覆為之,性質上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即已足(參照最高法院67年度第十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②)。
(二)按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6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是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陳稱其係主動向立捷公司承認侵占事實,應符合自首之要件云云,然依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所證,立捷公司係因客戶來電客訴後至現場查看,發現線路已安裝完畢,惟當初回報係未完工,該公司發覺有異後,派人一一去核對被告處理之案子,才知道被告有很多件錢收了沒有回報等語(參見本院98年10月28日審判筆錄第3至
4頁),可徵本件乃係立捷公司方面首先發覺被告之犯罪事實,因而提出告訴甚明。退步言之,縱被告曾向立捷公司坦承侵佔犯行,然其當時既未託立捷公司報案代為自首,即無「向偵查或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亦與自首之要件不符,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應屬誤會,尚非可採。
(三)本院爰審酌被告僅於十餘年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素行尚可,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在於貪圖不法利益,犯罪手段,所侵占之款項雖達六萬一千二百九十五元,然已當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先賠償六萬五千元,餘款約定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賠償損害(參見本院99年4月7日簡式審判筆錄第3至4頁),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為憑,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應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告訴人公司負責人甲○○亦當庭表示同意給予緩刑(參見上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4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又為期被告能確實履行其與被害人間達成和解之內容,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其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付款方式為被告將款項匯入被害人立捷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存款帳戶內。
二、各期付款日及金額如下:┌────┬──────────┬────────────┐│期別│付款日期(民國)│應支付金額(新臺幣)│├────┼──────────┼────────────┤│1│99年6月11日│5,000元│├────┼──────────┼────────────┤│2│99年7月11日│5,000元│├────┼──────────┼────────────┤│3│99年8月11日│5,000元│├────┼──────────┼────────────┤│4│99年9月11日│5,000元│├────┼──────────┼────────────┤│5│99年10月11日│5,000元│├────┼──────────┼────────────┤│6│99年11月11日│6,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