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張世明 原告 張玉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來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436元(000000*2=69543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600元,並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勿遮蔽)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