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馬葳儀 被告 王文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00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陳義忠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