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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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350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鴻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補正相對人鴻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