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335號聲請人懋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展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成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釋明相對人為何?普成電子有限公司或王
2、卷內所附存證信函與本案關係為何?
3、提出甲○○之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