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宋麗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力王孫興王孫宏 間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院102年度救字第2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之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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