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勞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勞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勞簡調字第1號聲請人 高曾榮 相對人 蘇墜 相對人吉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相對人蘇墜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相對人陳政緯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相對人吉翁企業有限公司則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洪福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