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29號原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訴訟代理人 張來強
呂學湘 被告 黃欣毓 (原名 黃心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