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韓季蒼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韓季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16,7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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