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22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駱旻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靖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