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315號
原   告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被   告  賴彥文 即莫耳飲酒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85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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