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01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儀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信
關 係 人  葉鴻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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