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343號
原   告  吳疆建
被   告  王裕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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