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10號
原   告 興周造船廠即 張穎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政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1,1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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