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劉瀚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2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76,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