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再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王維
再審被告   王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付喪葬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26日本院確定判決(100年度中家簡字第5號),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
判決確定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
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0年7月7日確定(同年7月25日發
確定證明書),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迄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時(108年2月19日)已逾五年,揆諸
上開法條規定,已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之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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