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嘉義縣○路鄉○路段○○○○○○號土地面積48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3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40元(計算式:230×48=11,040),應徵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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