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戊○○
丙○○甲○○庚○○
之14己○○
之14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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