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0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李憲義 於民國96年6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36年6月23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李憲義於民國97年4月22日將抵押物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 梁靈芝 ,亦經登記在案,惟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抵押權不受影響。茲因債務人李憲義於民國96年6月至96年10月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債務人李憲義屆期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30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湖子內││178│建│││2998│全部││├──┼───┼────┼────┼────┼────────┼─┼──┼──┼──────┼─────────┼──────┤│002│嘉義市││湖子內││178-7│田│││539│全部││├──┼───┼────┼────┼────┼────────┼─┼──┼──┼──────┼─────────┼──────┤│003│嘉義市││湖子內││178-8│田│││1119│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突│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出│出│││││││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築材料││││││號│號││││層│層│一│二│││││││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925│嘉義市○○路│嘉義市湖│老人福利│1204│1196│141.│98.5││││26│陽台│62│平│全部│信託財││││279號│子內段17│機構(養│.48│.29│21│6││││40││.4│方││,產受│││││8地號│護中心)││││││││.5││6│公││託人李││││││,樓梯間││││││││4│││尺││憲義││││││,升降機│││││││││││││││││││房,鋼骨│││││││││││││││││││鋼筋混凝│││││││││││││││││││土造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