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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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659號)、本院(91年度訴字第33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3年8月,並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8月2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3月5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