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2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擔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
聲請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元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