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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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 盧炳勳環球電機技師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世鴻 即詹世鴻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婉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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