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31號聲請人嘉義縣朴子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次按法院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該抵押權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為無實益,應不予准許。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拍賣抵押物在案,有本院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一九六號可稽,其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