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
丁○○被告甲○○
戊○○輝勇交通有限公司設彰化縣花壇鄉劉厝村明雅巷八之二七號右一人丙○○法定代理人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育如法官蔡佳玲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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