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德銘 律師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