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業務過失致失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以法八九矯字第○一六一八七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八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勝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