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87號上訴人乙○○
甲○○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視同上訴人明茂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視同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蕭立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上訴人乙○○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應返還上訴人甲○○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己○○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144元,上訴人乙○○、甲○○、戊○○所提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又上訴人乙○○、甲○○、戊○○等人於本院99年1月13日準備程序中同意平均負擔第二審裁判費,故上訴人乙○○、甲○○、戊○○應負擔之第二審裁判費各為2,095元。又查上訴人乙○○、甲○○前已分別繳納裁判費13,380元、7,275元,則上訴人乙○○溢繳之費用為11,285元,上訴人甲○○溢繳之費用為5,180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訴人乙○○、甲○○上開溢繳之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張季芬法官黃聖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