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張晶瑩附件:
(一)提出法定格式且填載完整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應確實補載曾經債務協商之情形等)、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不論是否已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有無列入聯徵資料之債權,均應列入,包含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並請確實詳細填載債權人名稱、地址、數額、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種類、原因以及債權總金額等。)以及債務人清冊。
(二)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確實填載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如無財產仍應補報)及相關證明文件。
⒈聲請人名下股票、基金、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如「無」者,須註明「無」。】⒉若聲請人在金融機構(含郵局)設有帳戶者,應提出全部帳
戶之存單或存摺影本(含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自97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若持有任何公司之股票、基金或公司債,應提出(集保證券)存摺完整影本或股票、基金、公司債影本。
⒊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請誠實陳報。
(三)補正或釋明下列事項:⒈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證明。
⒉請聲請人釋明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
難(毀諾時間及原因),並提出協議書、當時還款計畫及相關資料證明之。
⒊其他特別記事(例:疾病、小孩出生及時間、取得遺產等),並提出醫療等特別支出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之國稅局最近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以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人資料信用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之配偶與依法受扶養之人(如未成年子女等)之國稅局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財產歸屬清單」。
(六)請聲請人陳報目前工作之單位名稱、地址、職務、平均每月收入數額,並提出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單(含津貼、獎金等一切給付)。或是否失業?如失業,則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若干?領取之方式為何(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並檢送上開匯款銀行名稱、帳號,以及相關證明文件過院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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