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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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庭臻黃雅菁黃寶縈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法扶律師)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立崴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權人 張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業經債務人於110年3月31日具狀陳報,並經本處依職權查核得知債務人有價值之財產僅於第三人安泰人壽保險公司有「新限期繳費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00)」保單乙張解約金新台幣13萬4920元許(詳附件債務人資產表所示)。債務人所有上開保單價值自應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處於110年8月12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110年8月23日陳報債務人黃寶縈所有『佰鈺科技』股票部分,業經淘空廢止,不具市場價值,參照資產表上證據資料所示)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件: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黃庭臻即黃雅菁即黃寶縈(Z000000000)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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