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2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楊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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