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550號
原   告  邱發賢
被   告  張蓮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18日,在高雄市○○
區○○路○○○巷○號住處,使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其
暱稱「 維多莉亞 」之臉書帳號,瀏覽伊同名臉書帳號所發表
其為蔡英文總統拉票之公開貼文,其後因同性婚姻合法化之
議題,與伊及其他網友在該則貼文下方留言辯論,被告於同
日傍晚5時4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上開留
言頁面上,接續張貼「邱發賢你的教會就是有你們這種敗類
才毀了名譽的」、「邱發賢跟你這種敗類沒有甚麼好談的」
等語,已侵害伊之名譽權,對伊之心理及精神造成巨大創傷
,而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萬元。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5萬元。
二、被告則以:伊等均為摩門教教友,被告卻謊稱其為摩門教教
會員工,更常在臉書上發表對網友提告並張貼報案三聯單照
片之文章,已違反摩門教之教義和誡命,更易造成民眾對摩
門教有不好之觀感,足見原告假借基督之名行撒旦之事,已
嚴重傷害摩門教之名譽,伊於108年8月18日傍晚瀏覽臉書
頁面時,又看到原告再度發文並同時張貼報案三聯單,伊基
於強烈維護摩門教教會之動機,始會以「敗類」此較強烈情
緒用語指責原告,目的是希望原告能遵照摩門教教會之教義
,停止無故提告他人之不當行為,此亦為伊本於相同宗教信
仰教友之善意,其主觀上並無貶抑原告之人格或社會地位,
是其留言應不足以造成一般人對原告品行之懷疑而貶損其評
價,且被告亦在網路上罷凌伊,伊認為原告係混在教會裡的
稗子,伊僅係在正當防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
留言頁面上,接續張貼「邱發賢你的教會就是有你們這種敗
類才毀了名譽的」、「邱發賢跟你這種敗類沒有甚麼好談的
」等文字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足見被告確有張貼上開言
論之事實。又「敗類」一詞,衡諸通常社會觀念,均足認僅
屬貶抑人格,抽象謾罵之言語,而與言論自由所保障人民基
本權利,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
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無涉,是被告上開抗辯不足採信。被
告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網路頁面上,以「敗類」
一詞辱罵原告,顯已構成原告名譽法益之不法侵害,難謂其
主觀上無故意過失甚明,從而,原告之名譽權利既因被告之
行為受有損害,則其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次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爰審酌兩造之學經歷、經濟狀
況、本件發生之原因及原告所受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過高,應以3,000元為適當,逾此
金額之主張,即非適宜。
四、宣告准予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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