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36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光怡
王郁雯
陳妙貞
被 告 王俊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柒
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