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41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曾愉婷
被 告 王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