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劉鈺秀
聲 請 人 葉金村
聲 請 人 詹啟宏
前列三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宗 間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調解事件,關於
本院民國109年5月8日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
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
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明宗應分別給付聲請人劉鈺
秀、葉金村、詹啟宏新台幣991,200元、1,920,450元、
1,829,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8年11月5日起自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聲請人業於109年5月7日補繳
聲請費用1,000元整,此有聲請人民事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
是依據上開規定,原裁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為由駁回其
聲請,確有違誤,應予撤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