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宜簡字第103號
原   告  林宥傑
被   告  黃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間經被告父親之聯繫,
以新臺幣(下同)16萬元之代價,向原告購買原告種植於宜
蘭縣新生活動中心對面天公廟後方土地上之青蔥(下稱系爭
農產品),被告並交付1萬元予原告。嗣經原告屢次催促被
告出面簽約,被告均拒不理會,亦拒不給付買賣價金,更將
土地上之青蔥拔走出售,及在土地上種植其他農作物,爰依
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6萬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初始係提及要將土地出租予其種植青蔥,且
有說土地上已經種植的青蔥要送給伊,並跟伊說租金是一年
16萬元,伊聽到價格後就說伊沒錢不想租了,但原告說不可
以,因此伊就拿了1萬元予原告,伊覺得已經給原告1萬元,
所以就拔了一些蔥去賣,伊與原告間根本沒有任何買賣契約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
約即為成立。另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
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
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
345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
示一致,契約始能成立。買賣契約以價金及標的物為其要
素,故價金及標的物,自屬買賣契約必要之點。苟當事人
對此二者意思表示未能一致,買賣契約自無從成立(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84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系爭農產品買賣契約存在於兩造間之事實,為
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對此一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固
提出兩造對話之錄音內容及如附表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為證,然經本院當庭播放原告提出之錄音內容予被
告辨識後,被告則否認對話內容係其所為,且原告迄未能
舉證證明對話之人即為被告,要無從依此而為有利於原告
之認定。而依該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所示,至多僅能知
悉被告曾有交付1萬元予原告,及被告曾將原告所種植之
青蔥拔走後出售之事實,惟該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並無
隻字片語提及原告所稱之買賣標的抑或買賣價金,且原告
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因被告欲向地主承租土地,故透過伊
交付1萬元之訂金予地主等情(見本院卷第19頁反面),
益徵被告交付予原告之1萬元,與原告所稱之買賣契約無
涉。至被告縱有自行拔走土地上青蔥出售之情事,然此亦
僅生被告是否成立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要難憑
此事實即認原告與被告間有成立系爭農產品之買賣契約。
此外,原告並未能再舉證證明兩造間確實存在有系爭農產
品之買賣契約關係,本件依原告所舉證據,尚不足認定兩
造間確有買賣契約,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難
謂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6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駁,
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吳昕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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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LINE通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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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4│被告:蔥總共賣不到六千塊。賣不掉,冰箱一直│
││冰,浪費電費。你去檢查總共拔不到一畦。都沒│
││拔。你連種蔥的插子你都帶走,我也沒再買,都│
││沒再種。原封不動。肥料都撒你田裡你也沒損│
││失。還幫你除草施肥。要放還真捨不得,但人手│
││太少做不來。你再找人好了。種那些豆子自己吃│
││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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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29│原告: 黃云起 小姐:你的戶籍在農權路157巷1弄│
││1號沒錯吧!再不出面處理,我只好去你農權路│
││家找你爸媽代為處理。。│
││被告:你很好笑誒我不想種...我還有給你一│
││萬你還想怎麼樣?一直來煩│
││被告:我已經快一個月沒有去你的 蔥田 你怎麼│
││這樣一直逼人│
││被告:自己沒辦法處理一直賴在別人身上│
││原告:原本約好的時間都是你決定的,而你自己│
││又爽約三番兩次的耍我,孰可忍孰不可忍~好幾│
││次電話都有錄音存證,請你三思慎重其事不然後│
││果自行負責。│
││被告:你不用來這一套!我不想要租你說不行│
││。一年兩萬租金一萬給你了嘗試種看看實│
││在是沒辦法。三個月賣不到六千工錢都不...│
││就跟你說不要了!夠清楚了吧!我沒錢也不會再│
││給你半毛錢不關其他人的事他們也不會給你半毛│
││錢其他該說的都說了│
││被告:總不能叫人家給你一萬什麼都不拿吧肥│
││料都用在你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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