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交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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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交簡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5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