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4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45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訴訟代理人 楊忠雄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