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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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45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訴訟代理人  楊忠雄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94 年度 中簡 字第 5458 號裁定(95.01.04)[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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