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8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02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丁○○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丁○○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拘役100日確定,甫於民國98年4月12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個別犯意,而於附表之時、地,為附表之竊盜犯行;又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8年8月10日13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1部,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路○○○號之「SONYERICSSON大墩特約店」內,佯稱欲購買滑蓋式行動電話,待該店員工 陳諄諠 蹲下取物時,丁○○即趁陳諄諠一時鬆懈、未及防備之際,徒手掠取桌上擺放之手機1支、模型機2支及充電器1組後,狂奔而出,繼之騎乘上開機車逃逸而搶奪得逞。嗣經陳諄諠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確定行竊之機車車牌號碼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乙○○、丙○○、戊○○、甲○○及陳諄諠於警詢時之證詞。
㈢警員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5紙、監視器翻拍及蒐證照片共22幀。
㈣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核被告所為,分別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其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其有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本案除搶奪罪行係因被害人報警後始為警查獲,其餘附表之竊盜犯行均係經警員勸說下始坦承等語,除據附表之4位證人及被告供述明確外,並有警員之職務報告書在卷可佐,則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就附表之竊盜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竊盜前科,竟又再犯本件之竊盜、搶奪罪,對社會之秩安影響甚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相關物品均已交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竊盜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竊物品│刑度│├──┼───┼───────┼──────────┼────────┼─────────┤│1│乙○○│98年8月初某日│臺中市○○區○○路2│變形金剛扇子1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段98號統一便利商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丙○○│98年8月初某日│臺中市○區○○路338│遙控器3支、延長│處拘役參拾日,如易│││││號101文具天堂│線1組│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戊○○│98年8月4日上午│臺中市西區大墩二十一│風扇原子筆2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9時47分許│街51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甲○○│98年8月間某日│臺中市○區○○路○○號│海倫仙度絲洗髮精│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統一便利商店│及蜜妮沐浴乳各1│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瓶│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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