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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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男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犯詐欺案件,前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執行案號:94年度執字第6677號】,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三、經查:上情,有該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協助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影本各3份、民國94年11月7日甲○榮午94執6677字第85436號函文1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2月22日 基檢玲 丙94執助576字第26810號函文及函附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等附卷足稽,是所為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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