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七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限制出境為限制被告住居所之強制處分,被告甲○○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限制出境,惟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已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壹日確定,並移送檢察官執行,此有本院辦案進行簿一紙附卷可稽,故上開刑事案件業已脫離本院繫屬,本院無權審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